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38號

原告 郭家呈

被告 林義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不動產買賣所衍伸之糾紛,根據兩造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第7條可知,雙方合意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所涉及的不動產位於臺南市柳營區(詳見調查筆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均於調查程序表示對於本件移轉管轄無意見(詳見調查筆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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