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38號
原告 郭家呈
被告 林義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不動產買賣所衍伸之糾紛,根據兩造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第7條可知,雙方合意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所涉及的不動產位於臺南市柳營區(詳見調查筆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均於調查程序表示對於本件移轉管轄無意見(詳見調查筆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