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高寶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自94年04月15日起至101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20日止累計602,056元未給付,其中233,009元為本金;324,504元為利息;44,5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20日止累計1,636,199元未給付,(其中423,285元為本金,1,212,91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3月20日止累計1,927元未給付,其中530元為消費款;1,39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寶雲即何│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233009│高寶雲│3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高寶雲即何│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30元│高寶雲│3月21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高寶雲即何│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3285│高寶雲│3月21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