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築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仲儀 送達代收人 何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克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6,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