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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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44號原告 楊金圳 被告 楊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足見本件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於台中市,依諸前揭說明,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今繫屬於本院,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