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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