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6號聲明異議人 陳彥守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8年度執字第10050號、108年度執字第100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甚明。所謂「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確定裁判諭知刑罰之指揮執行或其方法有所不當而言。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彥守(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5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由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8年度執字第10050號指揮書(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108年度執字第10051號指揮書(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指揮執行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就本案確定判決所諭知刑罰之指揮執行及其方法,均無不當,聲明異議意旨主張同一判決分別執行違反一事不二罰等語,顯有誤解。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