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街○○○號房屋之95年度房屋稅繳
款書通知及收據聯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
請)1件,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具狀陳報上開房屋目前是否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中?有無提
前終止租約?或因租期屆滿而不再續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