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街○○○號房屋之95年度房屋稅繳
  款書通知及收據聯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
  請)1件,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具狀陳報上開房屋目前是否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中?有無提
  前終止租約?或因租期屆滿而不再續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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