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煌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煌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煌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0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林煌祐本次聲請假釋之案件中包含與未成年人性交案件,並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43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戶口名簿、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台灣宜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臺灣宜蘭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臺灣宜蘭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警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Static-99andRRASOR量表、MnSOST-R量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附卷可稽,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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