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現義務辯護人何立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6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許炎灶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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