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劉忠勝 律師被告 莊凱云 (即 莊見治 之承受訴訟人)
莊凱傑 (即莊見治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宋曉玲 (即莊見治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蘇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