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64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鄭明輝 被告 潘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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