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勤益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勤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1月22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5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21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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