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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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宣壹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 王朝洲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8建號建物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