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詹大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111年度稅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