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然按「關於專利發明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而同法第一百零五條對於新型專利則定有準用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而本案已經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對自訴人據以提起自訴之新型專利權提出舉發,有卷附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及舉發審查費收據等為憑,爰依上開規定,於該舉發案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鎮遠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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