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815號債權人 蘇玉朋 代理人 張如焱 債務人 王彩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其借款暨以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務人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負遲延責任,而就此日期前之利息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