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 洪子翔 被告 楊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9590號、請求金額新台幣2000萬元暨利息),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79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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