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捥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公克)、殘渣袋拾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5號被告周捥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06公克,驗餘淨重0.00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0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
0.006公克,驗餘淨重0.004公克),殘渣袋10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9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證,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與殘渣袋10個,因包覆或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該等包裝袋或殘渣袋已無法分離,應視同毒品,與前開白色透明結晶1包皆係違禁物,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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