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豪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居臺中市○○區○○路○○○○○號
屏東縣里港鄉○○村○○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16號、102年度執字第6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若諭知有期徒刑,如得易科罰金,應記載其折算之標準,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受刑人王子豪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宣告刑亦均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8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460、28528、│第27460、28528、│第27460、28528、│││28530號│28530號│2853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00年度侵訴字第│100年度侵訴字第││事實││126號│126號│12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00年度侵訴字第│100年度侵訴字第││││126號│126號│126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091號│字第6091號│字第60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