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9年度訴字第58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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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9年訴字第58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9年訴字第58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9年6月11日
109年再字第19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起訴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經臺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20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訴願人向臺北地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回復原狀,要求就更換承審法官續審該案進行協議程序,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國賠字第6號拒絕賠償書拒絕賠償。訴願人不服臺北地院所為之拒絕賠償決定,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提起訴願,經臺高院107年度訴願字第3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後,復申請再審,亦經臺高院以107年度再字第1號訴願再審決定駁回。訴願人不服臺高院之訴願再審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107年訴字第7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後,又申請再審,而經本院108年再字第22號訴願再審決定不受理。訴願人仍不服,續提起訴願,經本院108年訴字第74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後,復申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再字第19號訴願再審決定不受理。訴願人不服本院109年再字第19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上開本院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撤銷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及臺北地院之拒絕賠償決定,並命臺北地院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三、查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至同法第97條所定再審程序,係就已經確定之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對於訴願再審決定,法則無明文得再行提起訴願,自不能創設認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亦得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葉麗霞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國增 委員 張國勳 委員 許紋華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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