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聲請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
票一紙,聲請金額為叁拾玖萬貳仟元,應徵費用為壹仟元,扣除前繳費用伍佰元後,尚應再補繳伍佰元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