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莊清雲 即百鴻企業社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利鑫五金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斗六分行│109年9月5日│60,900元│MA0000000│││││││(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