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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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邱皓 兮
相對人 吳懷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懷靖、吳亞陵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皓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懷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嗣聲請人即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吳懷義負擔;被上訴人吳懷義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另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66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台幣3萬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
聲請人繳納
2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390,379元
聲請人繳納
3
退還裁判費
151,096元
已退還聲請人
4
抗告費用
1,000元
聲請人繳納
5
證人日旅費
530元
相對人吳懷義繳納
8
第二審上訴費
43,674元
聲請人繳納
9
補繳第二審上訴費
445元
聲請人繳納
10
第三審上訴費
445元
43,674元
相對人吳懷義繳納
11
聲請人第三審律師費用
30,000元
聲請人繳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聲請人繳納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294,599元。
相對人吳懷靖、吳懷義、吳亞陵、邱皓之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相對人吳懷靖、吳懷義、吳亞陵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3,650元(即294,599×1/4=73,650)、相對人邱皓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6,825元(即294,599×1/8=36,825)。
2、相對人吳懷義繳納之證人日旅費:530元。聲請人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6元(即530×1/8=66)。
3、聲請人繳納之抗告費用:1,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吳懷靖、吳懷義、吳亞陵、邱皓之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50元(即1,000×1/4=250)。
4、聲請人繳納之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
依臺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相對人吳懷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0,000元。
5、相對人吳懷靖、吳懷義、吳亞陵、邱皓之各應負擔之訴訟金額如下:
(1)相對人吳懷靖、吳亞陵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3,900元(73,650+250=73,900)。
(2)相對人邱皓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7,075元(36,825+250=37,075)。
(3)相對人吳懷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3,834元(73,650-66+250+30,000=103,834)。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吳懷靖
1/4
2
吳懷義
1/4
3
吳亞陵
1/4
4
1/8
5
邱皓之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