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被告及具保人送達回證、拘提被告未果之結果報告書等附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