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魁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魁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