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欽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欽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欽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呂欽德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再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19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確定,嗣於102年5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
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7171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0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5月2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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