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6號

原告 朱湘吟

被告 陳柏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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