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7月1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