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桃園女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編號1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2之犯罪(附表1之罪,業另經減刑裁定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編號1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