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正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3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