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 林誌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呂俊明 │永豐商業銀│106年5月10日│22,700元│0000000│││││行東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