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53號聲請人 陳思陸 受監護人 趙清皪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趙清皪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趙清皪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受監護宣告人趙清皪之監護人,趙清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將由主管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改建條例)進行改(遷)建,且同意點交之改(遷)建申請書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始得領取完工決算價補助購宅款,為此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如附表之不動產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9年2月24日國陸政眷字第1090000448號函影本、陸軍司令部辦理臺北市「九號基地」改(遷)建說明會程序表及改(遷)建(認證)說明書、臺北市「九號基地」原眷戶改(遷)建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列表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24號裁定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斟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函及改(遷)建說明資料,受監護宣告人因非屬軍職身分,僅能領取完工決算價補助購宅款,且如不同意改建,管理單位將依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註銷原眷戶居住資格及原眷戶權益,亦不辦理原眷戶可獲輔助購宅款分配及相關補助款結報發給事宜,且將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上開不動產處分後,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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