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厚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厚得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厚得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控制情緒,率然於公共場所辱罵告訴人 廖師宏 ,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