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39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