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王中平 律師即 呂治平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徐秉賢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
二、經查,本院前以訴外人 羅峰鍚 對被告涉有犯罪嫌疑,且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6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系爭刑事案件判決 羅峰錫 無罪,雖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案件審理中,惟被告在本件係以其對羅峰錫在上開刑事案件所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權為抵銷抗辯,而該抵銷抗辯是否成立,本院可依調查結果自行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拘束,為避免本件久懸未結,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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