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林建宏 被告 鍾耀德
吳郁慧 許銘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耀德、吳郁慧、許銘修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