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秉樺於民國106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12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6,574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