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77號再抗告人 廖文審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廖文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復行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