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敬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398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9869元自起息日94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2471元自起息日94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