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藍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官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據聲請人110年5月11日聲請狀就本件請求事項、請求原因事實、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000萬元計算方式、請求自民國104年5月13日起執行付款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皆未臻明確,本院於110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然聲請人於110年5月24日陳報狀仍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新臺幣30,000,000元之債權是否存在。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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