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陳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裕雄邱金貴邱彬峯邱珠 惠、 邱惠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民國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邱裕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就被告邱裕雄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准予分割,原告與被告邱裕雄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邱裕雄就被繼承人 邱陳 蔭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經查:
⒈被告邱金貴及邱裕雄、邱彬峯、 邱珠惠 、邱惠美、訴外人邱
珠美分別為 邱陳蔭 之配偶及子女,邱陳蔭於85年2月28日死亡,渠等繼承邱陳蔭之遺產,應繼分各為1/6,另 邱珠美 於101年4月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由其父即被告邱金貴繼承其應繼分,故被告等人繼承邱陳蔭遺產之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03年7月9日函、本院家事法庭103年7月7日函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58-62、159-163頁)。被告邱裕雄繼承邱陳蔭遺產之應繼分為1/6。
⒉又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如附表二所示,有土地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民國103年8月21日函附房屋稅主檔查詢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63-102頁、補字卷第16-19頁)。
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14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一┌─┬──────┬───┬───────┐│編│邱陳蔭之繼承│應繼分│備註││號│人│││├─┼──────┼───┼───────┤│1│被告 邱鈺雄 │1/6││├─┼──────┼───┼───────┤│2│被告邱金貴│2/6│原繼承配偶邱陳│││││蔭之應繼分1/6│││││+繼承其女邱珠│││││美繼承邱陳蔭之│││││應繼分1/6│├─┼──────┼───┼───────┤│3│被告邱彬峯│1/6││├─┼──────┼───┼───────┤│4│被告邱珠惠│1/6││├─┼──────┼───┼───────┤│5│被告邱惠美│1/6││└─┴──────┴───┴───────┘┌───────────────────────────────────────────────────────┐│附表二│├─┬───────────┬─────┬─────┬─────┬─────────┬──────┬──────┤│編│土地/建物│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所有權範圍│103年度1月公告現值│被繼承人邱陳│被告邱鈺雄因││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103年度課稅現值│蔭遺產價值總│遺產分割所受││││(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利益(遺產價│││││││(見調字卷第77、83││值5,604,865│││││││、63、69、91、94、││元×應繼分1/│││││││96頁、補字卷第17-1││6)│││││││9頁)│││├─┼───────────┼─────┼─────┼─────┼─────────┼──────┼──────┤│1│臺南市○區○○段1628地│39,840元│333│1648/10000│2,186,355元│││││號土地│││││││├─┼───────────┼─────┼─────┼─────┼─────────┤│││2│同段1629地號土地│38,430元│337│1648/10000│2,134,310元│││├─┼───────────┼─────┼─────┼─────┼─────────┤│││3│同段3121建號即門牌號碼│無│無│全部│226,900元│5,604,865元│934,144元│││臺南市○區○○路○○○號3│││││││││樓之1房屋│││││││├─┼───────────┼─────┼─────┼─────┼─────────┤│││4│同段3145建號即門牌號碼│無│無│全部│55,700元│││││臺南市○區○○路○○○號5│││││││││樓之6房屋│││││││├─┼───────────┼─────┼─────┼─────┼─────────┤│││5│同段3164建號即門牌號碼│無│無│全部│1,001,600元│││││樓臺南市○區○○路676│││││││││號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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