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金連 被告 古祥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古祥瑞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陳金連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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