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致達 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順河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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