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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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葉秋仙 被告 黃梓軒
陳鼎中 江國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號、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黃梓軒、陳鼎中、江國欽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劉宏威劉家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通緝中,尚待通緝到案後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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