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934號債權人 黃筱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請債權人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