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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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國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25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3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被告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經原審各為科刑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31日、113年7月17日提起上訴,現均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3年11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卷第9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業已死亡,因而就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為有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是被告提起上訴,雖非以此為理由,惟被告既已死亡,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鄭彩鳳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