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惠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惠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曾惠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3、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將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月18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受刑人曾惠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104.04.07│104.04.08│104.01.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39號│字第1439號│第992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8.20│104.08.20│104.12.1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9.14│104.09.14│105.0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1.編號3-4判決應執行│││第16209號(105.11.15│第16208號(104.12.15│有期徒刑6年│││-106.04.14)│-105.11.14)│2.編號3-4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16號│││││(106.04.15-111.08.│││││06)│└────────┴──────────┴──────────┴──────────┘受刑人曾惠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判4次│││├────────┼──────────┼──────────┼──────────┤│犯罪日期│104.01.28104.02.03│││││104.02.09104.02.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92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2.10│││├─┼──────┼──────────┼──────────┼──────────┤││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編號3-4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16號│││││(106.04.15-11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