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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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恆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恆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恆生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附表編號2至9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之漏載部分,及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欄之誤繕部分,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受刑人林恆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4日│96年7月16日│96年7月19日│96年12月14日│96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8、522號│偵字第1935、1937│偵字第1935、1937│偵字第1935、1937│偵字第1935、1937││││至1939、2941、│至1939、2941、│至1939、2941、│至1939、2941、││││2942、2945、3670│2942、2945、3670│2942、2945、3670│2942、2945、3670││││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562│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號│3600號│3600號│3600號│360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5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562│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號│2347號│2347號│2347號│2347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7年5月12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9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林恆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6│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幫助施用一級毒│(幫助施用一級毒│(販賣二級毒品未│(轉讓禁藥)│││品)│品)│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間│96年12月間│97年1月24日│97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35、1937│偵字第1935、1937│偵字第1935、1937│偵字第1935、1937│││至1939、2941、│至1939、2941、│至1939、2941、│至1939、2941、│││2942、2945、3670│2942、2945、3670│2942、2945、3670│2942、2945、3670│││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3600號│3600號│3600號│360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2347號│2347號│2347號││├──────┼────────┼────────┼────────┼────────┤│判│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9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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