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43號

聲請人 黃清華

相對人 黃吳碧蓮

關係人 黃麗月

黃麗珍

黃麗秀

黃耀正 (原姓名: 黃耀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

二、聲請人並應提出兩造及相對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包含已歿么子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已經提岀者,勿庸重複提岀)。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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