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再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顏再裕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澎湖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91號緩起訴期間屆滿日為102年11月15日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情節及被告自述「現離婚,母親76歲。大女兒目前國中三年級,由前妻監護,小兒子就讀講美國小,由我監護,現在我家中有我、母親及小兒子三人共同生活,我從事漁獲批發工作,年收入約為三、五十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號被告顏再裕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居澎湖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再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7月2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而於102年10月1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詎仍不知戒絕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0月30或31日晚間某時,在高雄市○○路某飯店內,將海洛因放入香菸菸草中,以點火燃燒吸食煙霧方式再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11月
1日18時35分許,警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7年度聲搜字第66號搜索票,搜索顏再裕位於澎湖縣○○鄉○○村
0○0號之住處,並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之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報告偵辦。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顏再裕之自白。│被告坦承上情不諱。│├──┼──────────┼─────────────┤││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2│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之│││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事實。│││編號:C000-000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送驗代碼:││││C107-014)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尿液││││鑑驗年籍資料對照表(││││代號:C000-000號)各││││1張。││└──┴──────────┴─────────────┘
二、核被告顏再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檢察官陳建佑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粘惠婷附錄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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